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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公告98年度醫院緊急醫療能力分級評定第 2梯次合格名單,效期至 101年12月31日止,並均 列為持續追蹤訪查醫院 發文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衛生署 99.07.14. 衛署醫字第0990262771號
    發文日期:民國99年7月14日
    主旨:公告98年度醫院緊急醫療能力分級評定第 2梯次合格名單。
    依據:依據緊急醫療救護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財團法人佛教慈濟綜合醫院、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榮民總醫院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財團法人新光吳火獅紀念醫院、三軍總醫院附
         設民眾診療服務處、醫療財團法人徐元智先生醫藥基金會亞東紀念醫院、長庚醫
         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中榮民總醫
         院、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嘉義長庚紀念醫院、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財團
         法人奇美醫院、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等12家醫院,98年度醫院緊
         急醫療能力分級評定為重度級,效期自公告日起至 101年12月31日止,並均列為
         持續追蹤訪查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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