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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桃園縣準用本署主管法規中關於直轄市規定之法規如後附 ,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生效。 發文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衛生署 99.12.27. 衛署健保字第0992600352號(停止適用)
    發文日期:民國99年12月27日
    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桃園縣準用本署主管法規中關於直轄市規定之法規如後附
    ,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衛生福利部 104.10.21. 衛部保字第 1041260706號自即日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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