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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桃園縣準用本署主管法規中關於直轄市規定之法規如後附 ,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生效。 發文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衛生署 100.01.21. 署授國字第0990402765號
    發文日期:民國100年1月21日
    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桃園縣準用本署主管法規中關於直轄市規定之法規如後附
    ,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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