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桃園縣準用本署主管法規中關於直轄市規定之法規如後附 ,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生效。 發文機關:行政院衛生署發文字號:行政院衛生署 100.01.28. 署授食字第0991416565號發文日期:民國100年1月28日 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桃園縣準用本署主管法規中關於直轄市規定之法規如後附,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