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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桃園縣政府暨所屬醫療機構準用「各機關適用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職務一覽表」及「各機關師 級醫事職務級別員額配置準則」關於直轄市之規定,並自100 年 1月 1日生效 發文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衛生署100.03.18. 衛署醫字第1000260913A號
    發文日期:民國100年3月18日
    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桃園縣政府暨所屬醫療機構準用各機關適用醫事人員人事
    條例職務一覽表之貳、得適用之職務一之(十)及各機關師級醫事職務級別員額配置準則第
    三條第二款關於直轄市之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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