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桃園縣政府暨所屬醫療機構準用「各機關適用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職務一覽表」及「各機關師
級醫事職務級別員額配置準則」關於直轄市之規定,並自100 年 1月 1日生效
發文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衛生署100.03.18. 衛署醫字第1000260913A號
發文日期:民國100年3月18日
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桃園縣政府暨所屬醫療機構準用各機關適用醫事人員人事
條例職務一覽表之貳、得適用之職務一之(十)及各機關師級醫事職務級別員額配置準則第
三條第二款關於直轄市之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生效。
:::
-
本月造訪人次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