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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告日本受輻射污染地區生產製造之食品,暫停受理輸入報驗。
發文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衛生署 100.03.25. 署授食字第1001300991號
發文日期:民國100年3月25日
主旨:公告日本受輻射污染地區生產製造之食品,暫停受理輸入報驗。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1條第 1項第 6款,及消費者保護法第36條及38條。
公告事項:
一、自 100年 3月26日零時零分起離港之日本福島、茨城、櫪木、群馬、千葉縣生產製造
之食品,暫停受理報驗。
二、新增或解除管制輸入之地區、產品以及實施時間,由本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公布。
三、報驗義務人自日本輸入食品,需於「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申請書」中製造廠代碼欄位
,依附件填報繁體中文之產地資料。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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