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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救災救護指揮中心( 119)」調度醫院救護車疑義乙事 發文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衛生署 101.05.01. 衛署醫字第1010201442A號
    發文日期:民國101年5月1日
    主旨:有關「救災救護指揮中心( 119)」調度醫院救護車疑義乙事,詳如說明,復請查照
       。
    說明:
     一、依據貴局 101年 3月 2日中市衛醫字第1010016524號函。
     二、查有關「救災救護指揮中心( 119)」調度醫院救護車乙案,本署前亦已於 100年12
       月 2日以衛署醫字第1000266160號函回復貴局在案,按該函釋示略以:「有關緊急醫
       療救護法第40條所提,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得派遣醫院救護車及救護人員支援,係乃考
       量緊急傷病患或大量傷病患等事故發生時,在消防機關救護能量無法負荷下之緊急因
       應作為,…故該條文之適用並非作為常態性措施或機制。另醫療機構設置救護車之主
       要目的係為運送該機構之傷病患,為避免影響醫院設置救護車之意願及日後爭議之產
       生,請…審慎考量該法第40條及第43條之適用情形」,合先敘明。
     三、有關貴局 101年 3月 2日中市衛醫字第1010016524號函說明三、「119 救災救護指揮
       中心依上開規定,派遣當地救護車及救護人員出勤,請貴院積極配合…」事宜,請確
       實遵照本署前揭函釋示辦理,以免引發無謂爭議
    正本:臺中市政府衛生局
    副本:中國○○大學附設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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