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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施行,各行政規
則內容涉及衛生福利部及所屬機關(構)之權限業務規定未及配合修正者,自一百零二年七
月二十三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衛生福利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發文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衛生署 102.07.15. 衛署法字第1021700013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02年7月15日
衛生福利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施行,各行政規
則內容涉及衛生福利部及所屬機關(構)之權限業務規定未及配合修正者,自一百零二年七
月二十三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衛生福利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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