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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地方制度法直轄市自治事項之認定 發文機關: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發文字號: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4.04.28.簽見
    發文日期:民國94年4月28日
      承會有關內政部警政署函釋關於「騎樓樑柱安裝附掛冷氣機設備得否援引道路交通管理
    處罰條例第82條第 1項第 1款規定處罰等疑義」乙案,本會意見如下:
    一、按「地方制度法」第18條第10款第 1目規定:「下列各款為直轄市自治事項:一○ 關
      於交通及觀光事項如下:(一)直轄市道路之規劃、建設及管理。」據此,關於直轄市
      市區道路之管理,係屬直轄市自治事項,自不受中央政府法令見解之拘束,合先敘明。
    二、從而,本案雖經內政部警政署函轉交通部94年 4月 8日交路字第0940025689號函釋,惟
      直轄市市區道路之管理,既屬直轄市自治事項,已如前述,且本府並非中央之所屬機關
      ,依行政程序法第 161條規定,本府就本案自不受前揭函釋之拘束,而仍得本於自治權
      獨立解釋。是以,建請 貴局仍宜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第 1項第1 款
      規定取締重大違反交通安全之騎樓牆面、樑柱上之冷氣主機或其他障礙物,並繼續執行
      「臺北市政府執行騎樓(人行道)牆面、樑柱放置冷氣主機或其他障礙物拆除計畫」,
      以維護騎樓道路之交通安全。
    三、將來本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如就本案訂定相關建築管理法令,而可改依建築管理法令處
      理,足以確保建物之公共交通安全時,則屆時再考量予以廢止,似較妥適。
    備註:說明三「本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機關已更名為「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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