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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處分人銷售「首邑」建案,於A1傢俱配置參考圖及A2-A7傢俱配置參考圖將陽台位置及樓
梯間標示為室內空間之一部分,就商品之內容及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
平交易法第21條第 1項規定
發文機關: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公平交易委員會 103.10.22. 公處字第103120號處分書
發文日期:民國103年10月22日
被處分人 仟○建設有限公司
代表人 ○○○ 君
被處分人 堂○廣告有限公司
代表人 ○○○ 君
被處分人因違反公平交易法事件,本會處分如下:
主 文
一、被處分人銷售「首邑」建案,於A1傢俱配置參考圖及A2–A7傢俱配置參考圖將陽台位
置及樓梯間標示為室內空間之一部分,就商品之內容及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
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 1項規定。
二、處仟○建設有限公司新臺幣20萬元罰鍰。
處堂○廣告有限公司新臺幣10萬元罰鍰。
事 實
被處分人銷售「首邑」建案,於A1傢俱配置參考圖及A2–A7傢俱配置參考圖將陽台位
置及樓梯間標示為室內空間之一部分,涉有廣告不實。
理 由
一、查系爭建案係仟○建設有限公司(下稱被處分人仟○公司)投資興建且為系爭建案之
出賣人,故被處分人仟○公司為本案廣告主。次查被處分人仟○公司委託堂○廣告有
限公司(下稱被處分人堂○公司)負責系爭建案之廣告業務企劃及銷售,且係以案關
建案總銷售金額之一定比例計算獲領之佣金,是被處分人堂○公司執行系爭建案之廣
告、銷售等業務,支付廣告及行銷費用,且隨銷售金額增加獲利亦增,與被處分人仟
○公司共享系爭建案之銷售利潤,足堪認定被處分人堂○公司亦為本案廣告主。
二、查系爭傢俱配置參考圖係提供至建案現場客戶參考使用,內容多處室內空間劃有虛線
,且RF層標示為居室空間,就整體內容綜觀之,予人印象係虛線位置及RF層可比照規
劃室內空間予以合法使用。案據被處分人仟○公司表示,A1傢俱配置參考圖2F及3F、
A2–A7傢俱配置參考圖2F、3F、5F虛線部分均為陽台,該等空間可做為室內空間使用
,而A1之RF傢俱配置參考圖表示該空間可做為神明廳使用、A2–A7之RF傢俱配置參考
圖表示該空間可做為和室使用。惟據桃園縣政府表示,依建築法第73條第 2項及第 3
項規定:「建築物應依核定之使用類組使用,其有變更使用類組或有第 9條建造行為
以外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停車空間及其他與原核定使用
不合之變更者,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但建築物在一定規模以下之使用變更,不在此
限。前項一定規模以下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相關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
築機關定之。」該府在「桃園縣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變更使用執照管理辦法」並
未有陽台外推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之規定,另屋突層倘作為他種用途使用,亦應辦理
變更使用執照。據此,陽台外推或屋突層做為室內空間依法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惟
查系爭建案使用執照貳層樓地板面積、參層樓地板面積、伍層樓地板面積仍載有陽台
空間,屋突一層用途則為「附屬樓梯間」,均未辦理變更使用執照,是依現有事證,
系爭傢俱配置參考圖與事實不符,洵堪認定。至被處分人仟○公司表示,於銷售時已
清楚明確告知客戶,該虛線部分及RF層為陽台及樓梯間,惟系爭傢俱配置參考圖已產
生招徠或提高潛在交易機會的效果,縱被處分人已告知,仍無法阻卻使消費者誤認該
陽台位置及樓梯間可為室內空間之一部分,而比照規劃使用之事實,其所辯之詞核無
可採。
三、綜上,被處分人銷售「首邑」建案,於A1傢俱配置參考圖及A2–A7傢俱配置參考圖將
陽台及樓梯間標示為室內空間之一部分,就商品之內容及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
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 1項規定。經審酌被處分人違法行為之動機、目的
及預期之不當利益;違法行為對交易秩序之危害程度;違法行為危害交易秩序之持續
期間;因違法行為所得利益;事業之規模、經營狀況及其市場地位;違法類型曾否經
中央主管機關導正或警示;以往違法類型、次數、間隔時間及所受處罰;違法後悛悔
實據及配合調查等態度;與其他因素,爰依公平交易法第41條第 1項前段規定處分如
主文。
證據
一、被處分人銷售「首邑」建案之A1傢俱配置參考圖及A2–A7傢俱配置參考圖。
二、被處分人仟○公司未具日期(本會收文日期 103年 7月16日)陳述書及 103年 9月 3
日陳述紀錄。
三、被處分人堂○公司 103年 9月 3日陳述紀錄暨檢附之陳述書。
四、桃園縣政府 103年 8月 4日府工使字第1030179464號函、 103年10月3 日府工使字第
1030241284號函。
適用法條
公平交易法
第21條第 1項: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
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
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第41條第 1項前段: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
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 5萬元以上 2,500萬元以下罰鍰。
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
第 36 條:依本法量處罰鍰時,應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一、違法行為之
動機、目的及預期之不當利益。二、違法行為對交易秩序之危害程度。三、違法行為
危害交易秩序之持續期間。四、因違法行為所得利益。五、事業之規模、經營狀況及
其市場地位。六、違法類型曾否經中央主管機關導正或警示。七、以往違法類型、次
數、間隔時間及所受處罰。八、違法後悛悔實據及配合調查等態度。
中華民國 103年10月22日
被處分人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本處分書達到之次日起30日內,向本會提出訴願書(
須檢附本處分書影本),訴願於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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