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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處分人銷售「『 C0000I 奇○』DC節能立式雙向循環渦流扇」商品,於網頁廣告登載節能 標章圖示,就商品之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 1項規定 發文機關: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公平交易委員會 103.10.24. 公處字第103121號處分書
    發文日期:民國103年10月24日
    被處分人 富○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 君
    被處分人 玖○家電有限公司
    代表人 ○○○ 君
    被處分人等因違反公平交易法事件,本會處分如下:
    主  文
     一、被處分人銷售「『 C0000I 奇○』DC節能立式雙向循環渦流扇」商品,於網頁廣告登
       載節能標章圖示,就商品之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
       條第 1項規定。
     二、處富○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玖○家電有限公司各新臺幣 5萬元罰鍰。
       事  實
       被處分人富○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被處分人富○媒體公司)、被處分人玖○
       家電有限公司(下稱被處分人玖○公司)銷售「『C0000I奇○』DC節能立式雙向循環
       渦流扇」商品,於網頁廣告載有節能標章圖示,然經查經濟部能源局網站之節能標章
       獲證產品資訊,並無案關商品之資料,顯與事實未合,涉有廣告不實之虞。
       理  由
     一、案關商品廣告刊載於被處分人富○媒體公司所經營之「m00o購物網」網站,消費者係
       藉由網站廣告得知案關商品內容等訊息,並於網站進行訂購商品、付費等交易流程,
       其付款對象、發票開立主體及售後服務提供者均為被處分人富○媒體公司,消費者所
       認知之交易對象為該網站之經營者被處分人富○媒體公司,其利用所經營「m00o購物
       網」網站刊載、散布廣告,以出賣人地位銷售案關商品,並就所售商品獲有利潤,係
       為本案之廣告主;另依被處分人富○媒體公司與被處分人玖○公司所締結合作契約書
       ,於案關商品交易流程中,被處分人玖○公司除為案關商品之供應者,並自承案關商
       品廣告內容為該公司所上傳、刊載,被處分人玖○公司係因廣告招徠銷售效果直接獲
       有利潤,爰被處分人玖○公司併為本案廣告行為主體。
     二、本案經查案關廣告標示有節能標章圖示,予人印象案關商品因能源效率高而獲有經濟
       部能源局所核發之節能標章使用證書,惟事實上經濟部能源局網站之節能標章獲證產
       品資訊,並無案關商品之資料,且被處分人玖○公司已自承案關商品未獲節能標章認
       證,案關廣告實為被處分人玖○公司將節能標章圖示誤植於網頁上。是案關廣告標示
       節能標章圖示,與事實上案關商品未獲得節能標章認證未符,易致引起錯誤之認知或
       決定之虞,係就商品之品質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
     三、據經濟部能源局表示,被處分人玖○公司提出原廠新視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提供案
       關商品能源效率內部測試報告,測試結果雖符合節能標章所規定之能源效率要求,惟
       該測試報告非屬經濟部能源局認可試驗室所出具,且產品獲證節能標章之條件,除應
       達到能源效率要求,尚須符合國家標準之安規要求、依「節能標章規費收費標準」繳
       納規費,並經節能標章審議會審議通過等條件,惟經查案關商品未申請節能標章驗證
       ,自不得於產品廣告標示節能標章圖示。是被處分人玖○公司於案關廣告標示節能標
       章圖示,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 2條第 1項規定。
     四、綜上,被處分人富○媒體公司與被處分人玖○公司銷售「『C0000I奇○』DC節能立式
       雙向循環渦流扇」商品,於網頁廣告載有節能標章圖示,就商品之品質為虛偽不實及
       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 1項規定。經審酌違法行為之動機、目的
       及預期之不當利益;違法行為對交易秩序之危害程度;違法行為危害交易秩序之持續
       期間;因違法行為所得利益;事業之規模、經營狀況及其市場地位;違法類型曾否經
       中央主管機關導正或警示;以往違法類型、次數、間隔時間及所受處罰;違法後悛悔
       實據及配合調查等態度;與其他因素,爰依公平交易法第41條第 1項前段規定處分如
       主文。
       證據
     一、案關「『 C0000I 奇○』DC節能立式雙向循環渦流扇」商品網路廣告資料。
     二、被處分人富○媒體公司 103年 7月28日、 103年 9月 1日陳述書及103 年 8月28日、
        103年10月 1日陳述紀錄。
     三、被處分人玖○公司未具日期(本會收文日期 103年 8月19日)及 103年 8月28日、 1
       03年10月 1日陳述紀錄。
     四、經濟部能源局 103年 7月24日能技字第 10300154170號函及 103年 9月 9日能技字第
        10300185620號函。
       適用法條
       公平交易法
       第21條第 1項: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
       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
       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第41條第 1項前段: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
       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 5萬元以上 2,500萬元以下罰鍰。
       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
       第36條:依本法量處罰鍰時,應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一、違法行為之動
       機、目的及預期之不當利益。二、違法行為對交易秩序之危害程度。三、違法行為危
       害交易秩序之持續期間。四、因違法行為所得利益。五、事業之規模、經營狀況及其
       市場地位。六、違法類型曾否經中央主管機關導正或警示。七、以往違法類型、次數
       、間隔時間及所受處罰。八、違法後悛悔實據及配合調查等態度。
       中華民國 103年10月24日
       被處分人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本處分書達到之次日起30日內,向本會提出訴願書(
       須檢附本處分書影本),訴願於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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