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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處分人銷售「『 C0000I 奇○』DC節能立式雙向循環渦流扇」商品,於網頁廣告登載節能
標章圖示,就商品之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 1項規定
發文機關: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公平交易委員會 103.10.24. 公處字第103121號處分書
發文日期:民國103年10月24日
被處分人 富○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 君
被處分人 玖○家電有限公司
代表人 ○○○ 君
被處分人等因違反公平交易法事件,本會處分如下:
主 文
一、被處分人銷售「『 C0000I 奇○』DC節能立式雙向循環渦流扇」商品,於網頁廣告登
載節能標章圖示,就商品之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
條第 1項規定。
二、處富○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玖○家電有限公司各新臺幣 5萬元罰鍰。
事 實
被處分人富○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被處分人富○媒體公司)、被處分人玖○
家電有限公司(下稱被處分人玖○公司)銷售「『C0000I奇○』DC節能立式雙向循環
渦流扇」商品,於網頁廣告載有節能標章圖示,然經查經濟部能源局網站之節能標章
獲證產品資訊,並無案關商品之資料,顯與事實未合,涉有廣告不實之虞。
理 由
一、案關商品廣告刊載於被處分人富○媒體公司所經營之「m00o購物網」網站,消費者係
藉由網站廣告得知案關商品內容等訊息,並於網站進行訂購商品、付費等交易流程,
其付款對象、發票開立主體及售後服務提供者均為被處分人富○媒體公司,消費者所
認知之交易對象為該網站之經營者被處分人富○媒體公司,其利用所經營「m00o購物
網」網站刊載、散布廣告,以出賣人地位銷售案關商品,並就所售商品獲有利潤,係
為本案之廣告主;另依被處分人富○媒體公司與被處分人玖○公司所締結合作契約書
,於案關商品交易流程中,被處分人玖○公司除為案關商品之供應者,並自承案關商
品廣告內容為該公司所上傳、刊載,被處分人玖○公司係因廣告招徠銷售效果直接獲
有利潤,爰被處分人玖○公司併為本案廣告行為主體。
二、本案經查案關廣告標示有節能標章圖示,予人印象案關商品因能源效率高而獲有經濟
部能源局所核發之節能標章使用證書,惟事實上經濟部能源局網站之節能標章獲證產
品資訊,並無案關商品之資料,且被處分人玖○公司已自承案關商品未獲節能標章認
證,案關廣告實為被處分人玖○公司將節能標章圖示誤植於網頁上。是案關廣告標示
節能標章圖示,與事實上案關商品未獲得節能標章認證未符,易致引起錯誤之認知或
決定之虞,係就商品之品質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
三、據經濟部能源局表示,被處分人玖○公司提出原廠新視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提供案
關商品能源效率內部測試報告,測試結果雖符合節能標章所規定之能源效率要求,惟
該測試報告非屬經濟部能源局認可試驗室所出具,且產品獲證節能標章之條件,除應
達到能源效率要求,尚須符合國家標準之安規要求、依「節能標章規費收費標準」繳
納規費,並經節能標章審議會審議通過等條件,惟經查案關商品未申請節能標章驗證
,自不得於產品廣告標示節能標章圖示。是被處分人玖○公司於案關廣告標示節能標
章圖示,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 2條第 1項規定。
四、綜上,被處分人富○媒體公司與被處分人玖○公司銷售「『C0000I奇○』DC節能立式
雙向循環渦流扇」商品,於網頁廣告載有節能標章圖示,就商品之品質為虛偽不實及
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 1項規定。經審酌違法行為之動機、目的
及預期之不當利益;違法行為對交易秩序之危害程度;違法行為危害交易秩序之持續
期間;因違法行為所得利益;事業之規模、經營狀況及其市場地位;違法類型曾否經
中央主管機關導正或警示;以往違法類型、次數、間隔時間及所受處罰;違法後悛悔
實據及配合調查等態度;與其他因素,爰依公平交易法第41條第 1項前段規定處分如
主文。
證據
一、案關「『 C0000I 奇○』DC節能立式雙向循環渦流扇」商品網路廣告資料。
二、被處分人富○媒體公司 103年 7月28日、 103年 9月 1日陳述書及103 年 8月28日、
103年10月 1日陳述紀錄。
三、被處分人玖○公司未具日期(本會收文日期 103年 8月19日)及 103年 8月28日、 1
03年10月 1日陳述紀錄。
四、經濟部能源局 103年 7月24日能技字第 10300154170號函及 103年 9月 9日能技字第
10300185620號函。
適用法條
公平交易法
第21條第 1項: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
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
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第41條第 1項前段: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
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 5萬元以上 2,500萬元以下罰鍰。
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
第36條:依本法量處罰鍰時,應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一、違法行為之動
機、目的及預期之不當利益。二、違法行為對交易秩序之危害程度。三、違法行為危
害交易秩序之持續期間。四、因違法行為所得利益。五、事業之規模、經營狀況及其
市場地位。六、違法類型曾否經中央主管機關導正或警示。七、以往違法類型、次數
、間隔時間及所受處罰。八、違法後悛悔實據及配合調查等態度。
中華民國 103年10月24日
被處分人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本處分書達到之次日起30日內,向本會提出訴願書(
須檢附本處分書影本),訴願於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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