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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處分人銷售「家○大富來」建案,於「全區配置示意圖 TYPE A」 及「全區配置示意圖 TYPE B 」 ,將法定空地、停車空間、陽台、樓梯間及屋頂平台標示為室內空間使用,就 商品之用途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 1項規定 發文機關: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公平交易委員會 103.10.27. 公處字第103123號處分書
    發文日期:民國103年10月27日
    被處分人 家○建設有限公司
    代表人 ○○○ 君
    被處分人因違反公平交易法事件,本會處分如下:
    主  文
     一、被處分人銷售「家○大富來」建案,於「全區配置示意圖TYPE A」及「全區配置示意
       圖 TYPE B」 ,將法定空地、停車空間、陽台、樓梯間及屋頂平台標示為室內空間
       使用,就商品之用途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
        1項規定。
     二、處新臺幣15萬元罰鍰。
       事  實
       被處分人於「屋殼網」網站登載「家○大富來」建案「全區配置示意圖 TYPE A」 
       及「全區配置示意圖 TYPE B」,「全區配置示意圖 TYPE A」將 1樓後方以虛線標
       示之空間表示作為廚房使用(編號 1),以及 2、3 樓後方以虛線標示「陽台」之空
       間作為臥室使用(編號 2、 3);「 全區配置示意圖TYPE B」將 1樓前方以虛線標
       示之部分空間表示作為室內空間使用(編號 4),屋突層前方以虛線標示之空間表示
       作為臥室使用(編號 5),而 1樓後方以虛線標示之空間表示作為室內空間使用(編
       號 6), 2、 3樓後方以虛線標示「陽台」之空間作為廚房及臥室使用(編號 7、 8
       ),涉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規定。
       理  由
     一、按房屋銷售廣告所描述之建物用途情狀,為影響消費者承購與否交易決定因素之一,
       一般消費者據廣告內容僅認知於購屋後得依廣告揭示之用途使用,而難以知悉廣告所
       載之用途違反建管法規,有遭行政罰之風險。
     二、查系爭廣告以虛線標示之空間(編號 1至 8)據臺南市政府核准之竣工圖說,乃分別
       為法定空地(編號 1、 6)、陽台(編號 2、 3、 7、 8)、停車空間(編號 4)及
       樓梯間與屋頂平台(編號 5)等,系爭廣告將前開標示空間表示供作室內空間使用,
       核與原核准竣工圖說用途不符。復依臺南市政府表示,系爭建案行政程序業已終結不
       得再辦理變更設計,而未依規定取得執照,擅自建造之違章建築,將依相關建管法規
       辦理。承此,系爭廣告以虛線標示之空間配置情形,因已無法為變更設計之申請,系
       爭建案於興建完成交屋後,消費者並無合法權源得依系爭廣告所規劃空間配置為使用
       ,倘擅自建造即屬違建,有遭違反建築法規而查報、拆除之風險。是系爭廣告內容已
       足使消費者產生可比照規劃使用之印象,其差異難為一般消費大眾所接受,核屬對商
       品之用途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 1項規定。
     三、綜上,被處分人於「家○大富來」建案廣告以虛線方式標示部分空間作為室內空間使
       用,就商品之用途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經審酌違法行為之動機、目
       的及預期之不當利益;違法行為對交易秩序之危害程度;違法行為危害交易秩序之持
       續期間;因違法行為所得利益;事業之規模、經營狀況及其市場地位;違法類型曾否
       經中央主管機關導正或警示;以往違法類型、次數、間隔時間及所受處罰;違法後悛
       悔實據及配合調查等態度;與其他因素,爰依公平交易法第41條第 1項前段規定處分
       如主文。
       證據
     一、「屋殼網」網站登載「家○大富來」建案「全區配置示意圖TYPE A」及「全區配置示
       意圖TYPE B」。
     二、被處分人 103年 4月25日、 103年 6月20日陳述書及 103年 8月21日到會陳述紀錄。
     三、臺南市政府 103年 7月 1日府工管一字第1030550122號、 103年 8月15日府工使一字
       第1030767414號、 103年 8月22日府工使一字第 1030793627 號書函暨 103年10月 8
       日電話訪談紀錄。
       適用法條
       公平交易法
       第21條第 1項: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
       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
       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第41條第 1項前段: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
       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 5萬元以上 2,500萬元以下罰鍰。
       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
       第36條:依本法量處罰鍰時,應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一、違法行為之動
       機、目的及預期之不當利益。二、違法行為對交易秩序之危害程度。三、違法行為危
       害交易秩序之持續期間。四、因違法行為所得利益。五、事業之規模、經營狀況及其
       市場地位。六、違法類型曾否經中央主管機關導正或警示。七、以往違法類型、次數
       、間隔時間及所受處罰。八、違法後悛悔實據及配合調查等態度。
       中華民國 103年10月27日
       被處分人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本處分書達到之次日起30日內,向本會提出訴願書(
       須檢附本處分書影本),訴願於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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