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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處分人銷售「金○帝寶」建案廣告,將C2棟 5至12樓之機房及陽台標示為室內空間,就商 品之用途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 1項規定 發文機關: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公平交易委員會 103.10.31. 公處字第103125號處分書
    發文日期:民國103年10月31日
    被處分人 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 君
    被處分人因違反公平交易法事件,本會處分如下:
    主  文
     一、被處分人銷售「金○帝寶」建案廣告,將C2棟 5至12樓之機房及陽台標示為室內空間
       ,就商品之用途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 1項
       規定。
     二、處新臺幣 10萬元罰鍰。
       事  實
       被處分人於房○王網站登載「金○帝寶」建案廣告(http://tp.ho00000be.tw/14394
       )之「C2棟 5– 12F家具配置參考圖」,將機房及陽台標示為室內空間,疑涉有廣告
       不實。
       理  由
     一、查被處分人於房○王網站登載「金○帝寶」建案廣告,其中「C2棟 5– 12F家具配置
       參考圖」所示內容,予人印象為建造執照核准平面圖之機房、陽台均可合法作為室內
       空間之使用。然據新北市政府表示,案關建案如依廣告施作,將現場機房隔間拆除並
       做為居室使用,涉及違反建築法第73條第 2項未經核准擅自變更使用(機房變更為居
       室使用)及第77條之 2未經核准擅自室內裝修(室內分間牆變動)等規定,如經現場
       勘查違規屬實,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將依建築法第91條第 1項規定處建築物所有權人及
       使用人新臺幣 6萬元至30萬元罰鍰;另案關建築物如依廣告施作將虛線所示陽台部分
       作為客廳及臥室空間使用,即屬「陽臺外推」,涉及違章建築,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
       拆除大隊可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規定辦理。是系爭廣告之「C2棟 5– 12F家具配置參
       考圖」將機房與陽台標示為臥室等室內空間,除與原核准平面圖不符,亦足以使消費
       者誤認該等位置為合法之室內空間,可比照規劃使用,倘建商實際交付之標的物與廣
       告內容相符,日後即有遭查報拆除之風險,其表示內容與實際之差異,有引起一般消
       費大眾錯誤認知或決定之虞,並將導致市場競爭秩序失去其原有之機能,使守法之競
       爭同業蒙受失去顧客之損害,而生不公平競爭之效果,故系爭廣告為虛偽不實或引人
       錯誤之表示,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 1項規定。
     二、至被處分人辯稱系爭建案於 100年 6月起自行銷售,案關廣告C2棟共11戶皆於 101年
        7月已銷售完畢無續予廣告之必要、案關廣告未曾於實際銷售時使用等情,然查案關
       廣告之刊載期間係自 100年 9月迄至本會 103年 4月主動查獲,且案關廣告乃以大眾
       得共見共聞之方式宣傳已具招徠效果,爰尚無礙被處分人於房○王網站刊載虛偽不實
       及引人錯誤廣告之認定,被處分人不得據此主張免責。
     三、綜上,被處分人銷售「金○帝寶」建案廣告,將C2棟 5–12樓之機房、陽台標示為室
       內空間,就商品之用途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
       第 1項規定。經審酌被處分人違法行為之動機、目的及預期之不當利益;違法行為對
       交易秩序之危害程度;違法行為危害交易秩序之持續期間;因違法行為所得利益;事
       業之規模、經營狀況及其市場地位;違法類型曾否經中央主管機關導正或警示;以往
       違法類型、次數、間隔時間及所受處罰;違法後悛悔實據及配合調查等態度;與其他
       因素,爰依公平交易法第41條第 1項前段規定處分如主文。
       證據
     一、房○王網站登載「金○帝寶」建案廣告。
     二、被處分人 103年 6月 3日、 103年 7月30日及 103年 9月19日陳述書。
     三、被處分人 103年 7月17日、 103年10月22日陳述紀錄。
     四、新北市政府 103年 6月27日北府工施字第1031122003號函、新北市政府工務局 103年
       10月21日北工使字第1031980069號函。
       適用法條
       公平交易法
       第21條第 1項: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
       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
       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第41條第 1項前段: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
       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 5萬元以上2,500 萬元以下罰鍰。
       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
       第36條:依本法量處罰鍰時,應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一、違法行為之動
       機、目的及預期之不當利益。二、違法行為對交易秩序之危害程度。三、違法行為危
       害交易秩序之持續期間。四、因違法行為所得利益。五、事業之規模、經營狀況及其
       市場地位。六、違法類型曾否經中央主管機關導正或警示。七、以往違法類型、次數
       、間隔時間及所受處罰。八、違法後悛悔實據及配合調查等態度。
       中華民國 103年10月31日
       被處分人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本處分書達到之次日起30日內,向本會提出訴願書(
       須檢附本處分書影本),訴願於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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