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教育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曾任機要職務人員,轉任教師核敘薪級時,應依所具資格重新起敘,並採計原任年資,其與 教師職務等級相當,且服務成績優良年資,每滿一年提敘一級,並受教師本職最高薪限制 發文機關:教育部
    發文字號:教育部82.11.30. 臺(82)人字第066972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2年11月30日
    查本部為保障行政機關公務人員轉任教師時之俸給權益,經會商有關部會後,以八十年五月
    九日臺(81)人字第二二五一五號函規定:「一般行政機關公務人員轉任各級學校教師,於
    採計公務人員年資時,得依教師學歷起薪(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自本職最低等級起薪),並採
    計其與教師職務等級相當,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考績(成)列乙等以上),每滿一年提敘
    一級,但應受教師本職最高功薪限制;惟經採計服務年資後之薪級如低於原經銓敘有案之俸
    級時,得依原銓敘之俸級核敘,並受教師本職最高年功薪限制。」上開函釋前段係參照「公
    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第二、三、項規定,以保障資淺之轉任人員,後段則係參
    照「公務人員俸給法」第十六條規定,以保障轉任人員原經銓敘有案之俸級。又查「公務人
    員俸給法」第十條規定:「不受任用資格限制人員,依法調任或改任受任用資格限制之同職
    等職務時,具相當性質等級之資格者,應依其所具資格之職等最低級起敘,其原服務較高或
    相當等級年資得按年核計加級。」及其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本法第十條所稱『不受任用
    資格限制人員』指各機關辦理機要之人員。前項機要人員,其俸給之核敘,比照公務人員職
    務列等表所列職務最低級起敘。如調任或改任其他任用法資格限制之職務時,除有本法第八
    條情形外,仍應依其所具等級資格起敘俸級,不適用本法第十六條之規定。」綜合上述說明
    ,曾任機要職務人員,轉任教師核敘薪級時,應依所具資格重新起敘,並採計原任年資,其
    與教師職務等級相當,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考績
    (成)列乙等以上),每滿一年提敘一級,並受教師本職列高薪之限制。尚無本部臺(80)
    人字第二二五一五號函釋後段:「惟經採計服務年資後之薪級如低於原經銓敘有案之俸級時
    ,得依原銓敘之俸級核敘,並受教師本職最高年功薪限制。」之適用。(教育部82.11.30. 
    臺(82)人字第0六六九七二號函)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