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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為約聘人員年資之採計提敘,建請以實際服務之足年年資計算一案 發文機關:教育部
    發文字號:教育部 83.02.04. (83)臺人字第006652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3年2月4日
     一、貴校八十二年十二月一日(82)校人二二九0八號函為約聘人員年資之採計提敘,建
       請以實際服務之足年年資計算一案,敬悉。
     二、案經轉准銓敘部八十三年一月二十四日八三台華甄一字第0九四一五二五號書函復略
       以:查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已具有公務人員任用法所定
       任用資格人員,或未銓定官等職等適用特種任用法規審定資格人員,依公務人員任用
       法任用時,其所曾任職務如與擬任職務職等相當且性質相近之年資,均得按年核計加
       級。」至於所稱「按年核計加級」,有關年之採計,依本部七十五年一月三日七五台
       華甄二字第0000七號函釋規定,其計年如係採曆年或會計年度或學年度者,均依
       規定以足年年終考績或考成或考核在七十分(乙等)以上者,按年計算提敘俸級。至
       聘用人員提敘年資計年標準,則須繳附服務機關出具「成績優良」之證明文件,方可
       採計。復查有關聘用年資之採計,究係採曆年、會計年度或學年度一節,前經本部七
       十九年十二月八日七九台華甄一字第0四六九九一八號函釋規定,以「會計年度」作
       為聘用年資之計年標準在案。另對約聘人員年資之採計提敘,建請比照軍職年資,以
       實際服務之足年年資計算一節,查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前段規定,
       公務人員本俸及年功俸之晉敘必須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規定;而依「公務人員考績法
       」第七條規定,必須參加年終考績始得晉敘本俸或年功俸(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二條
       之專案考績除外),與「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第八章第五十六條第
       一項第一款規定:「軍官、士官之俸級自初任或敘任生效之日起之支階一級,每屆滿
       一年,晉支一級,以晉至本階最高俸級為止。」有所不同。因此,聘用人員之年資,
       既同屬公務人員之年資,似宜仍依本部前開函釋規定辦理。
     三、本案有關學校職員曾任聘用人員之年資採計,仍宜依銓敘部上開函釋規定辦理,復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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