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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經司法人員特考司法考試錄取參加司法官訓練,其係在完成考試程序,並非基於公
務人員現職之身分而受訓,是以,嗣後現職公務人員經司法人員特考司法官考試錄取,參加
司法官訓練,均不得核給公假
發文機關:教育部
發文字號:教育部 85.12.17. (85)臺人(二)字第85110599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5年12月17日
主旨:銓敘部函釋,公務人員經司法人員特考司法考試錄取參加司法官訓練,其係在完成考
試程序,並非基於公務人員現職之身分而受訓,是以,嗣後現職公務人員經司法人員
特考司法官考試錄取,參加司法官訓練,均不得核給公假。銓敘部八十三年七月一日
八三台華法四字第一0一四三三三號書函規定應予停止適,惟原奉核准給予公假受訓
期間,仍應暫予維持,請 查照。
說明:依本部人事處案陳銓敘部八十五年十二月二日八五台法二字第一三八一六九二號書函
副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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