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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修正發布後,有關曾任軍職專長年資擬依該條規定按
年核計加級
發文機關:教育部
發文字號:教育部 86.03.12. (86) 臺人 (一)字第86023264號
發文日期:民國86年3月12日
主旨:銓敘部函釋,關於「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修正發布後,有關曾任軍職
專長年資擬依該條規定按年核計加級乙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銓敘部八十六年二月廿七日八六台法二字第一四二八八八五號函辦理。
二、為期公務人員曾任軍職專長年資於上開新修正條文之規定按年核計加級暨辦理復審,
能有一致而明確之標準,以維當事人權益起見,經銓敘部與國防部會商研訂「服務軍
職專長年資得依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規定按年核計加級一覽表」 (如
需訂購,請洽公務人員月刊社) 作為核計加級之依據,將來如有新增或有疑義之部
分,再由銓敘部會同國防部認定之。
三、依照「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施行細則」第十條第二項之規定,按年提敘至
所具職等本俸最高級後,如尚有積餘年資,並符合新修正條文之規定者,尚得辦理提
敘至各該敘定職等之年功俸最高級。
四、依新修正條文規定提敘至各該敘定職等之年功俸最高級時,其曾任軍職專長年資與擬
任職務性質相近認定標準,請依上開加級一覽表辦理。至於有關軍職經歷查註程序,
並依國防人事參謀次長室。八十五年七月二十四日八五易昇字第一二四九四號書函:
「申請『公務人員任 (遴) 用之軍職經歷查註』作業流程說明」規定辦理。 (
如附件)
五、依前開加級一覽表附註二規定:曾任各軍職專長 (含本表己列及未列者) 之年資
,均得於「一般行政」、「一般民政」、「僑務行政」、「社會行政」、「人事行政
」、「司法行政」、「安全保防」、「政風」、「警察行政」及「消防行政」等十個
職系之職務中按年核計加級。
六、另銓敘部八十五年十月五日八五台甄三字第一三四四五一五號函規定,以曾任軍職專
長年資採計提敘俸級之期限修正為,當事人如於八十六年六月三十日前提出申請復審
者,該部同意追溯自八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生效,於八十六年七月一日以後提出申
請復審,則自申請復審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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