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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制公務人員任用法實施後,僅具薦任資格經改任換敘「暫准權理」簡任官等人員,於列等
相同職務間得以調任
發文機關:教育部
發文字號:教育部 86.09.19. (86) 臺人 (一)字第86104038號
發文日期:民國86年9月19日
主旨:新制公務人員任用法實施後,僅具薦任資格經改任換敘暫准權理」簡任官等人員,於
列等相同職務間得以調任,請 查照。
說明:
一、依銓敘部八十六年九月二日八六台甄一字第一五○七六八三號函辦理。
二、銓敘部前函規定略以,考試院七十九年五月十八日修正發布之現職公務人員改任辦法
第四、五條第二項規定:「……其職務列高一官等或跨列二個官等時,仍以前、第三
條附表對照之職等資格改任,並暫准繼續權理原職務,亦得調任並繼續權理與原職務
相同列等之職務。」是以,現職薦任資格經改任換敘「暫准權理」簡任官等人員,得
調任與曾經審定「暫准權理」職務相同列等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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