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有關補習班消費者之服務及保護業務部分,希依說明事項加強辦理
發文機關:教育部
發文字號:教育部 87.07.27. (87)臺社(一)字第87080827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7年7月27日
主旨: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八十六年政府消費者服務工作考評,有關補習班消費者之服
務及保護業務部分,希依說明事項加強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本(八十七)年七月三日台八十七消保督字第00七六
六號函辦理。
二、請加強辦理下列事項:
(一)對於消費者保護意職傳播多屬附屬性工作;請再加強辦理消費者保護教育宣導;
應加強辦理定型化契約範本之宣導;可利用社教機關(構)發揮消費者保護教育
宣導功能。
(二)請加強未立案補習班之取締與管理,以確保其安全。
:::
-
本月造訪人次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