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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本市低收入戶市民請求追溯健保費補助乙案
發文機關: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發文字號: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3.12.29.簽見
發文日期:民國93年12月29日
有關本市低收入戶市民連○○、蔡○○君請求追溯健保費補助乙案,本會意見如下:
一、按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十條將被保險人分為六類,其中「無一定僱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
業工會者」屬第二類,「合於社會教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成員」則屬第五類,如被保險
人兼具兩類之身份,則可視其需要擇一投保,八十八年七月十七日前因勞保與健保應於
同一單位納保,低收入戶成員為維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之身份,自願放棄以第五類身份
參加健保,而以第一類至第三類身份參加全民健保者,所在多有,其戶籍所在地之鄉(
鎮、市、區)公所並無主動轉換其類別之權責。自八十八年七月十七日以後,有工作之
低收入戶成員之健保與勞保始得分開納保,惟鄉(鎮、市、區)公所仍無主動將其轉換
類別之權責與義務,僅得協助有意願之低收入戶成員以全民健保第五類保險對象向健保
課納保,俾享受健保費減免之福利,合先敘明。
二、準此以言,本案連○○、蔡○○自八十七年十一月核列無本市低收戶,本得以第五類身
分參加健保而由 貴局全額補助其健保費, 貴局亦曾附寄「低收入戶救助簡介」告知
連、蔡二君「請持低收入戶卡至區公所健保課辦理」,惟囿於當時「勞保與健保應於同
一單位納保」之規定,兩人選擇以臺北市廢品收購人職業工會為投保單位,屬第二類被
保險人,北投區公所並無主動變更其投保類別為第五類被保險人之義務與權責,於八十
八年七月十七日新規定實施後亦同。連、蔡二君現主張因不知第五類被保險人之福利,
致長達六年未依第五類被保險人辦理納保,欲追溯健保費補助至八十七月十一月。惟查
其依第二類被保險人繳納健保費,與 貴局因此節省之全額補助費用,兩者之間並非基
於同一原因事實之直接因果關係,且 貴局亦非「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
損害」,故不構成公法上之不當得利,且連、蔡二君於八十八年七月十七日以後持續以
第二類被保險人身份投保,係因其不諳法令亦疏於閱讀「低收入戶救助簡介」所致,難
謂貴局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其權利之事實,故連、蔡二君之請求,似於法無據。
三、貴局如欲保障低收入戶之權益並減輕其負擔,擬基於職權研定統一追溯時限,並以申訴
年度為追溯健保費補助之期限,似無違性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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