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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政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社員姓名與戶籍登記姓名不符應先依法更正後再辦變更登記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52.6.21.台內社字第114650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52年6月21日
    關於合作社理事之變更登記,因社員名冊與戶籍登記之姓名不符一案,新竹縣政府建議依照
    姓名條例第一條規定,先將社員名冊之姓名更正為戶籍之姓名,並將更正後之社員名冊報備
    後,再准予變更登記為理事,並發給變更登記證一節,核與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九條之規定
    相符,准予照辦。(內政部52.6.21.臺內社字第一一四六五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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