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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於辦公時間內,不得擅離職守,各機關應不定期派員抽查所屬勤惰管理及辦公情形
發文機關:教育部
發文字號:教育部 88.07.26. (88)臺人(二)字第88086758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8年7月26日
主旨:重申「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第九點規定:「公務人員於辦公
時間內,不得擅離職守,因公外出須辦妥外出手續。確為公務急需外出處理者,應即
辦理(或委託代辦)公出手續,或敘明事由於三日內補辦手續。各機關於辦公時間內
,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除親自隨時查勤外,應指定人員負責查勤,並將查勤結果列入
紀錄,……」及第十點規定:「各機關應不定期派員抽查所屬機關公務人員出勤情形
……」並請確依上開規定抽查所屬勤惰管理及辦公情形,以維護良好的辦公風氣,提
高服務效能。
說明:依本部人事處案陳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八十八年七月十四日八十八局考字第二00四三
四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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