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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公務人員就讀社區大學修習學歷或學分,於參加升遷考核時,得否採計陞任評分乙案
發文機關:教育部
發文字號:教育部 91.11.20. (91) 臺人 (二)字第91176281號
發文日期:民國91年11月20日
主旨: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本 (九十一) 年十一月十三日書函,關於公務人員就讀社區大
學修習學歷或學分,於參加升遷考核時,得否採計陞任評分乙案,檢送前函影本乙份
,請 查照。
附件: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書函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局力字第○九一○○三六四一三號
主旨:關於公務人員就讀社區大學修習學歷或學分,於參加升遷考核時,得否採計陞任評分
一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台端本 (九十一) 年八月十二日致本局「局長信箱」電子郵件。
二、有關社區大學畢業學歷得否於「考試或學歷」項計分一節:
(二)復依「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規定,
學歷之認定,以教育部或國防部 (軍事學校) 學制為準。專科以上學校之學
歷,凡教育部立案或認可者,不分國內外,計分相同。準此,以社區大學畢業之
學歷,未獲教育部之認可,依前開標準表規定,無法於「考試或學歷」項採計陞
任評分。
三、有關社區大學修習之學分得否於「訓練進修」項計分一節:
(一)案經函准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本 (九十一) 年十月二十八日公訓字第九一○六一五○號函略以: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公務人員進修分為入學進修、選修學分及專題研究,其方式如下:
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入學進修或選修學分。二、國內外機關學校專題研究。三、國內
外其他機關 (構) 進修。」同法施行細則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本法所稱進修,
指為配合組織發展或促進國人自我發展,由各機關 (構) 學校選送或由公務人員
自行申請參加學術或其他機關 (構) 學校學習或研究,以增進學識及汲取經驗之
過程。」復依「終身學習法」第三條第五款規定,係為鼓勵公務人員終身學習,有關
社區大學修習之學分,得視為上開訓練進修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國內外其他
機關 (構) 進修」之範疇。
(二)復依「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規定,
「個別選項」之「訓練及進修」項,為各職務必備之選項,其配分由各機關自行
訂定。準此,社區大學修習之學分,得納入上開評分標準表「訓練及進修」項計
分,惟如何配分,仍請各機關本於權責自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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