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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銓敘部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部退三字第0九一二二0二九三三號令頒,公務人員
曾於高級中等(含高職)以上學校修習且成績合格之軍訓課程,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二
十一日在營或其後徵集服役,並依兵役法第十六條、兵役法施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折
抵應徵入伍或替代役期者,應於初任公務人員或復職復薪時,依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
細則第十二條及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施行細則第四條規定補繳折算義務役役
期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後,始得併計公(政)務人員退休(職),撫卹年資,請查照
。
發文機關:教育部
發文字號:教育部 92.01.24. 臺人(三)字第09101999917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2年1月24日
主旨:銓敘部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部退三字第0九一二二0二九三三號令頒,公務人員
曾於高級中等(含高職)以上學校修習且成績合格之軍訓課程,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二
十一日在營或其後徵集服役,並依兵役法第十六條、兵役法施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折
抵應徵入伍或替代役期者,應於初任公務人員或復職復薪時,依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
細則第十二條及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施行細則第四條規定補繳折算義務役役
期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後,始得併計公(政)務人員退休(職),撫卹年資,請查照
。(教育部 92.01.24.臺人(三)字第0九一0一九九九九一七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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