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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前已遴用學校編制內未納入銓敘之職員,九十一年度另予成績考核因 病考列丙等,其九十一年年終工作獎金如何發給一案 發文機關:教育部
    發文字號:教育部 92.04.25. 臺人 (三)字第0920060509號
    發文日期:民國92年4月25日
    主旨:所詢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前已遴用學校編制內未納入銓敘之職員,九十一年度另予
       成績考核因病考列丙等,其九十一年年終工作獎金如何發給一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北市教人字第○九二三三○四一七○○號函。
     二、查「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第二條原規定:「 (第一項)教育人員任用條
       例施行前已遴用學校編制內未納入銓敘之職員,其成績考核准用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其
       施行細則規定辦理。但考核年度為學年度。 (第二項) 前項規定自八十七學年度
       施行。」茲以上開規定雖經本部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台 (九一) 參字第九一一
       九九九九一號令修正為:「 (第一項)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前已遴用學校編制
       內未納入銓敘之職員,其成績考核準用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辦理。 (
       第二項) 前項職員於九十一年八月一日至九十二年一月二日任職期間辦理一次另予
       成績考核。」惟上開修正規定係自本 (九十二) 年一月一日始正式生效。是以,
       本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前已遴用學校編制內未納入銓敘之職員,其九十一年年終
       工作獎金之發給,應依其九十學年度成績考核結果及行政院訂頒之「九十一年軍公教
       人員年終工作獎金 (慰問金) 發給注意事項」第七點第一款至第三款減發或不發
       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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