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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之審議事項,限於文化資產之指定、登錄或其他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之
重大事項,召開會議時,並應邀請所有人等或其他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
發文機關: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95.06.20. 文壹字第0951105785號
發文日期:民國95年6月20日
一、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之審議事項,限於文化資產之指定、登錄或其他文化資產保存法
規定之重大事項,召開會議時,並應邀請所有人等或其他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
二、上開所稱「利害關係人」,參酌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第 2條立法理由,係指
因文化資產指定、登錄或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32 條、45 條、55 條、88 條及文化
資產保存法規定重大事項之審議,而有直接影響關係之人。復利害關係指法律上之利
害關係,不包括事實上之利害關係。準此,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2 條非土地建物所
有之提報人,若無其他法律上權益之影響,自難屬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第 6
條第 2 項所稱「利害關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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