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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8 條所稱「公有」文化資產,係指國有、地方所有以及國營事業所 有之文化資產,或非上述機關(構)所有但由其管理維護之文化資產 發文機關: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95.07.12. 文壹字第0951102389號
    發文日期:民國95年7月12日
     一、強化文化資產之保存及活用,文化資產保存法(以下稱文資法)第 8條所稱「公有」
       文化資產,係指國有、地方所有(包括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所有)以及
       國營事業所有之文化資產,或非上述機關(構)所有但由其管理維護之文化資產。按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8條公「有」之概念,應包括文化資產之「所有」與「管理」。公
       有概念之界定非概以所有權歸屬為論斷,而應考慮保存文化資產之公益性質。
     二、依國營事業管理法第 3 條規定:「本法所稱國營事業如左:一、政府獨資經營者。
       二、依事業組織特別法之規定,由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者。三、依公司法之規定,由
       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政府資本超過百分之五十者。其與外人合資經營,訂有契約者
       ,依其規定。」準此,國營事業得分為政府獨資經營、依事業組織特別法及依公司法
       之規定而成立之三種類型。若屬於國營事業所有或管理之財產,無論事業之成立方式
       為何,皆屬於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8條「公有」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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