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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地方主管機關應自主動發現、接獲緊急情況通報或接獲中央主管機關通知起 10 日內完
成逕列暫定古蹟程序之審查程序起始日起算規定
發文機關: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95.07.31. 文中二字第0952053024號
發文日期:民國95年7月31日
一、有關「暫定古蹟之審查程序」,本會業已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7 條第 5 項規定,
訂定「暫定古蹟條件及程序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供主管機關辦理逕列暫定古
蹟之適用。
二、又地方主管機關辦理逕列暫定古蹟之審查程序,本辦法第 4 條雖未規定其處理期間
,惟地方主管機關仍應依本辦
法第 5 條第 2 項規定,自主動發現、接獲緊急情況通報或接獲中央主管機關通知
起十日內完成逕列暫定古蹟程序。有關逕列暫定古蹟審查程序「起始日」之起算,依
行政程序法第 48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期間以日、星期、月或年計算者,其始日
不計算在內。」準此,上開起始日應自地方主管機關主動發現、接獲緊急情況通報或
接獲中央主管機關通知之次日起算。
三、至本會訂定之「暫定古蹟標準作業流程圖」,有關「主動發現或接獲緊急情況通報」
流程,係指中央主管機關主動發現或接獲緊急情況通報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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