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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指定「沙鹿鎮南勢坑遺址文化層斷面」(灰坑剝取物)為重要古物
發文機關: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95.12.12. 文資籌研字第09500050540號
發文日期:民國95年12月12日
主旨:「沙鹿鎮南勢坑遺址文化層斷面」(灰坑剝取物)指定為重要古物。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六十六條。
公告事項:
一、名稱:重要古物「沙鹿鎮南勢坑遺址文化層斷面」(灰坑剝取物)。
二、分類:古物。
三、法令依據: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六十六條「中央主管機關應就前二條所列冊或登錄之
古物,擇其價值較高者,審查指定為國寶、重要古物,並辦理公告。」
四、主要材質及特徵:文化層斷面(灰坑剝取物)主要由壤土與文化遺物的集合體構成。
成 L 型,高約 2.3 公尺,長邊約 3.5 公尺,短邊約 2.5 公尺,高度約 2.3
公尺,厚度約 30-60 公分,總重量約 14 公噸。其文化層由下而上(由早期至晚期
)共有三個不同時其的堆積,第一時期的灰色細沙陶多於橙色細沙陶;第二、三時期
的橙色細沙陶多於灰色細沙陶,且橙色細沙陶多半施有幾何印紋。第三時期的生態遺
留明顯多過於第一、二時期,包括鹿上下顎、鹿角、貝類、魚骨等。年代經碳 14 測
定距今 1,000 年至 650 年前。
五、指定理由:符合「古物分級登錄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三條第一、二、五、六款,
「沙鹿鎮南勢坑遺址文化層斷面」(灰坑剝取物)為罕見之多層次灰坑,涵蓋兩個不
同時期之文化堆積物,具中部番仔園文化的灰坑特性,且含豐富之歷史訊息,完整保
留台中地區古代人類生活行為,深具研究、保存之價值,以及教育展示之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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