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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為執行補助貧困小學生午餐作業需要,修正「高雄市立國民中小學貧困學生午餐費補助作業 要點」 發文機關: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發文字號: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96.03.28. 高市教五字第0960011815號
    發文日期:民國96年3月28日
    主旨:函頒修正「高雄市立國民中小學貧困學生午餐費補助作業要點」乙份(如附件),自
       即日起生效,請 查照。
    說明:本要點經本局 96 年 3 月 20 日第 5 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
    正本:第二類發行、本市公私立各級學校
    副本:本局各科室
       附件:高雄市立國民中小學貧困學生午餐費補助作業要點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95 年 3 月 21 日第 6 次局務會議通過
     95.年 7 月 17 日
      高市府教五字第 0950036672 號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95 年 3 月 20 日第 5 次局務會議修正通過一、高雄市政府教育
      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照顧學生身體健康及身心健全發展,避免因家庭因素,致無力負
      擔學校午餐費用,特訂定本要點。二、本要點所稱貧困學生,係指設籍本市,且就讀本
      市市立國民中、小學及完全中學國中部、特殊學校國中或國小部(以下簡稱學校)學生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持有本市各區公所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者。
     (二)持有本府社會局中低收入單親或清寒家庭子女生活教育補助核定函影本或持有各區
        公所核發之中低收入單親家庭子女托育津貼補助證影本者。
     (三)經學校認定家庭突遭變故或其他因素致無力支付午餐費者。
        符合前項第二款條件者,經檢具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證明係同一家庭之中
        小學在學學生,均應予補助。
     三、午餐費之補助標準,由本局統一訂之,依學校實際供餐收費及天數核算。
     四、本要點經費來源分別如下:
      (一)第二點第一款及第二款補助經費由本局編列預算支應。
      (二)第二點第三款補助經費由學校或社會捐款優先支應;若捐款經費不足時,再專案
         報請本局由「無力支付午餐學生基金專戶」經費支應。
     五、學校接受民間團體或個人捐贈貧困學生午餐經費,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製作自行收納統一收據予捐款者。
      (二)捐款經費應納入學校指定專戶專款運用。
     六、貧困學生應於每學期開學後十五日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就讀學校提申請(申請
       表如附件一、申請流程如附件二)。
       學生於學期中提出申請,經審核符合第二點規定者,學校應予覈實補助並依第四點第
       二款所定之經費支應順序辦理。
     七、學校午餐供應委員會應審查貧困學生之身分、事實及其他申請條件。八、學校應於每
       學期開學一個月內檢具印領清冊(如附件三、四、五)及學校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
       各乙份,陳報本局辦理補助。
     九、本補助由學校代為辦理繳款手續,不得以現金方式發放;並不得與軍公教遺族就學費
       用優待條例第四條、原住民族教育法第十二條規定及其他相關補助款之伙食費或餐費
       重複請領。
     十、貧困學生於學期中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學校應繳回本補助款:
      (一)屬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單親或清寒家庭身分消失時。
      (二)屬家屬突遭變故或其他因素致無力支付午餐費者,於其發生原因消失,足以繳交
         午餐費時。
      (三)學生休學、轉學他縣市或喪失學者。
      (四)已請領相關補助或重複請領本補助者。
     十一、本補助之收支帳務處理,學校應依會計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必要時本局得依規定進
        行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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