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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指定「熱蘭遮城城垣暨城內建築遺構」為國定古蹟 發文機關: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96.04.16. 文中一字第0961051621號
    發文日期:民國96年4月16日
    主旨:公告指定「熱蘭遮城城垣暨城內建築遺構」為國定古蹟。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4 條、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4 條。
    公告事項:公告指定「熱蘭遮城城垣暨城內建築遺構」為國定古蹟
     一、古蹟名稱:「熱蘭遮城城垣暨城內建築遺構」。
     二、種類:城郭。
     三、位置或地址:臺南市安平區古堡段 18 筆地號上。
     四、古蹟本體:建築物結構本體十處。
     五、古蹟及其所定著土地之範圍:臺南市古堡段  678、 679、 748、 752、 754、 756
       、 769、 771、 772、 777-1、 821、 849、 858、 860、 865、 981、 982、984 
        地號內(詳附圖)。
     六、指定理由:本十處城郭,其中有確定為熱蘭遮城原構造物之一部分,為原熱蘭遮城三
       個城門之西城門及西北城門;另有為原角城西南角之黑得爾蘭稜堡殘蹟,可檢視原稜
       堡之規模與形狀,牆上並可能存有鄭荷砲戰之遺跡,至為珍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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