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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臺北縣準用本部主管法規中關於直
轄市之規定,變更為暫不準用之,並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日生效。
發文機關:教育部
發文字號:教育部 97.06.09. 臺法字第0970094426C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97年6月9日 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臺北縣準用本部主管法規中關於直
轄市之規定,變更為暫不準用之,並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日生效。(教育部 97.06
.09. 臺法字第0九七00九四四二六C號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