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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公告指定辦理國定大坌坑遺址及國定十三行遺址管理維護計畫,進行遺址監管保護業務
之受委託單位及期間
發文機關: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98.02.03. 會授資籌二字第0982100699-3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98年2月3日 主旨:公告本會自九十八年一月一日至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委託臺北縣政府,依
本會核定之國定大坌坑遺址及國定十三行遺址管理維護計畫,進行遺址監管保護等相
關業務。
依據:
一、「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四十二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