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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66條及古物分級登錄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6條規定,公告古物「石鳥
」為國寶
發文機關: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98.09.14. 會授資籌二字第0982114036號
發文日期:民國98年9月14日
主旨:公告古物〔石鳥〕指定為國寶。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六十六條及「古物分級登錄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六條。
公告事項:
一、詳如公告表。
二、對於本公告內容不服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6條規定
繕具訴願書送達本會函轉行政院提起訴願。
附件-國寶指定公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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