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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提升古蹟之景觀及外部空間參訪使用,特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4條及相關規定,變更國定
古蹟「鄞山寺」定著土地範圍
發文機關: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99.06.08. 會授資籌二字第09930039521號
發文日期:民國99年6月8日
主旨:公告變更國定古蹟「鄞山寺」定著土地範圍。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4條、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4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古蹟名稱:鄞山寺。
二、種類:寺廟。
三、位置或地址:淡水鎮海鷗段61、62、63、65地號。
四、古蹟及其所定著土地之範圍:
古蹟本體:鄞山寺建築本體。
定著土地之範圍:地號61(面積 26.45平方公尺)、地號62(面積1088.95 平方公尺
)、地號63(面積155.81平方公尺)、地號65(面積 2113.42平方公尺)共計 4筆地
號,面積總計 3384.63平方公尺。
五、變更理由及法令依據:
變更理由:目前海鷗段0061、0062、0063等三地號皆已有庭園、碑記且與古蹟之景觀
已成一體,故納入古蹟定著土地範圍對古蹟之景觀及外部空間參訪使用有相當大之助
益。
法令依據:本會「古蹟歷史建築審議委員會」99年度第 3次會議審議決議通過暨依據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4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六、請所有權人本權責妥善維護,對本處分書如有不符,自本件處分書到達之次日起30日
內,書寫訴願書,以正本向本會遞送(地址:10049 臺北市中正區北平東路30之 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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