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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滬為澎湖特有之文化產業景觀。修造石滬有賴對於潮間帶之潮汐、流向速度及魚性之經驗
與認知,始能掌握箇中修造訣竅與填滬技巧。因此指定「石滬修造技術」為文化資產保存技
術,並以柯進多、陳金英、莊再得、莊仲祥、謝富全、謝明和及陳明吉為其保存者
發文機關: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99.06.30. 會授資籌三字第09920072401號
發文日期:民國99年6月30日
主旨:公告指定「石滬修造技術」為文化資產保存技術,「澎湖海洋文化協會-吉貝保滬隊
」之柯進多、陳金英、莊再得、莊仲祥、謝富全、謝明和及陳明吉為其保存者。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八十八條及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八條。
公告事項:
一、指定保存技術名稱:石滬修造技術。
二、保存者姓名及其基本資料:澎湖海洋文化協會-吉貝保滬隊之
柯進多先生:澎湖縣人,西元1954年生;
陳金英先生:澎湖縣人,西元1931年生;
莊再得先生:澎湖縣人,西元1945年生;
莊仲祥先生:澎湖縣人,西元1950年生;
謝富全先生:澎湖縣人,西元1955年生;
謝明和先生:澎湖縣人,西元1956年生;
陳明吉先生:澎湖縣人,西元1953年生。
三、指定理由:為澎湖地區稀世地景-石滬保存修理的主要技術;擁有豐富石滬巡滬與修
造經驗,並公開及傳承其技術。
四、保存技術描述:石滬是澎湖地區特有之文化產業景觀。石滬修造技術須深諳潮間帶之
潮汐、流向速度、漁汛,視滬形、水勢及魚性之經驗與認知,始能掌握箇中修造訣竅
與填滬技巧;以團隊合作方式搬動石塊、牢固的疊砌在滬堤上,使其結構能圍困魚群
並承受海浪之衝擊。
五、對本處分如有不服者,得自本處分公告之翌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本會後,再
由本會轉送行政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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