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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4條、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4條等規定,公告「鳳山縣舊城西 門段城牆遺構」納入國定古蹟「鳳山縣舊城」範圍 發文機關: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100.05.06. 會授資籌二字第10030029591號
    發文日期:民國100年5月6日
    主旨:公告「鳳山縣舊城西門段城牆遺構」納入國定古蹟「鳳山縣舊城」範圍。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4條、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4條。
    公告事項:
     一、古蹟名稱:鳳山縣舊城。
     二、種類:城郭。
     三、新增古蹟範圍之位置或地址:
      (一)左營大路與中正路口三角公園內。
      (二)左營區自助新村內。(詳如土地清冊及圖示)
     四、新增古蹟本體:
      (一)左營區興隆段 756號城牆遺構。
      (二)左營區興隆段 8101號城牆遺構。
     五、新增古蹟定著土地之範圍:詳如土地清冊及圖示。
     六、公告納入理由:
      (一)清康熙60年(西元1721年),發生鴨母王朱一貴反清事件,輕而易舉的占領鳳山
         縣,亂平之後,當時的鳳山知縣劉光泗覺得興建城牆有其必要性,於是主持興建
         土城於左營(西元1722年),設有東西南北四門,左倚龜山,右連蛇山,城外另
         有護城河環繞,此為臺灣第一座以土石建造的城池。
      (二)舊城的城壁材料使用咾咕石,三合土,城門洞以來自大陸的花岡石砌半圓拱而成
         ,北門外牆上有神荼及鬱壘浮塑彩繪像,現況於民國80年全部整修完成,城外有
         拱辰井及土地公廟,東門外有護城河,建築十分完整,為台灣古城中較為特殊者
         。
      (三)「鳳山縣舊城」於民國74年 8月19日由內政部公告為「一級古蹟」,95年 4月17
         日因應文資法修正變更為國定古蹟。公告範圍為東門段(含護城河)、南門、北
         門段及北門外之鎮福社及拱辰井,西門段城牆遺構尚未列入國定古蹟內。
      (四)此二處西門段城牆遺構,為「鳳山縣舊城」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對於「鳳山縣舊
         城」在保存上的完整性具有重大意義。
     七、法令依據:符合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2條第 1項第 1、2 、 4款規定。
     八、本案利害關係人對本件公告內容如有不服,請依訴願法第14條及第58條規定,自本件
       行政處分書送達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向本會遞送(以實際收受訴願書之日期
       為準,而非投郵日),並將副本抄送行政院訴願審議委員會。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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