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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指定「剪黏泥塑技術」為文化資產保存技術
發文機關: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100.05.26. 會授資籌三字第10020052982號
發文日期:民國100年5月26日
主旨:公告指定「剪黏泥塑技術」為文化資產保存技術,王○原為其保存者。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八十八條及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八條。
公告事項:
一、指定保存技術名稱:剪黏泥塑技術。
二、保存者姓名及其基本資料:王○原先生,台南市人,西元1929年生,現職:剪黏泥塑
工藝師。
三、指定理由:王○原為潮汕派剪黏司傅何○龍、王○發直系傳人,並擅泥塑,技藝精湛
,曾經修護何○龍剪黏及葉○交趾陶作品。其構圖佈局具空間層次,塑造人物動作、
表情栩栩如生,剪黏特色工法有「摃槌」(將玻璃剪成火柴棒狀)與「甲毛」(剪成
細毛狀),並能使用早期瓷碗碟盤豐富多樣的紋樣釉色,曲勢度形加以剪裁,黏貼手
路細緻,對施作過程之工具及材料運用考究,保存剪黏製作特出的技藝與知識。
四、保存技術描述:剪黏又稱「剪花」,是台灣傳統建築上深具特色的裝飾工藝,融合堆
花、灰塑、鑲嵌、陶藝、彩繪等手藝;製作時先以鋼筋、鐵絲、龜甲網、磚等為骨架
,並以灰泥塑形,再用剪裁成小片的各色陶瓷片或玻璃片黏貼、嵌插於其上;部份人
物頭像另以陶土塑燒後嵌入,組裝成熱鬧的人物齣頭或吉祥花鳥瑞獸及亭台樓閣等題
材,色彩鮮豔繁複,最後加以裝飾整修而成。
五、本案行政處分如有不服,請依訴願法第14條及第58條規定,自行政處分到達之次日起
30日內,繕具訴願書,遞送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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