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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解釋補充高爾夫球場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第十條,其情節嚴重者,得通知本會撤銷 高爾夫球場籌設許可或開放許可。 發文機關: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100.08.02. 體委設字第10000204233號(廢止)
    發文日期:民國100年8月2日
    解釋補充高爾夫球場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第十條,其情節嚴重者,得通知本會撤銷
    高爾夫球場籌設許可或開放許可。其屬情節嚴重情形分別如下:
     (一)非以經營為目的,故意收取會員入會金及保證金而獲取不當利益導致會員權益嚴重
        受損且經法院判決侵占、詐欺或背信等有罪判決確定者。
     (二)占用公有土地而拒絕依規定取得合法使用權源且經法院刑事判決有罪確定者。
     (三)違反水土保持法、環境影響評估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國家安全法、要塞
        堡壘地帶法、飲用水管理條例等相關法令且經各該主管機關通知改善而未改善者。
     (四)其他因不當開發或營運,導致有影響公共安全之虞,且經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各該球場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通知改善而未改善者。
        〔依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101.03.20. 體委設字第 10100069633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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