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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變更國定「大坌坑遺址」定著土地範圍
發文機關: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100.09.16. 會授資籌二字第10030070241號
發文日期:民國100年9月16日
主旨:公告變更國定「大坌坑遺址」定著土地範圍。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四十條、遺址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四條、第五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名稱:大坌坑遺址。
二、種類:國定遺址。
三、位置或地址:新北市○○區小○○○段。
四、遺址及所定著土地之範圍:新北市○○區小○○○段楓櫃斗湖小段 256、 258、259-
2 、 260、 260-1、 260-3、 260-4、 262-2、262-3 地號,及同段埤子頭小段 162
、 164、 164-1、 164-2、 164-3、 164-4、164 -5地號。
五、變更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變更理由:國定大坌坑遺址公告範圍之小○○○段楓櫃斗湖小段2 59地號,該地
因淡水地政事務所於民國87年 3月26日辦理逕為分割登記為 259及 259-2地號二
筆土地,造成現況地號與原公告內容不符,其中新北市○○區小○○○段楓櫃斗
湖小段 259-2地號土地屬國定大坌坑遺址範圍,同小段 259地號土地非屬國定大
坌坑遺址範圍,爰將該遺址定著土地原公告範圍「 259地號」變更為「 259-2地
號」。
(二)法令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四十條、遺址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四條及第五條
規定。
六、對本公告內容如有不服,請依訴願法第十四條及第五十八條規定,繕具訴願書,以正
本向本會遞送(地址:10049 臺北市○○區○○○路30之 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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