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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告變更國定古蹟「總統府」古蹟範圍 發文機關: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100.09.26. 會授資籌二字第10030073642號
    發文日期:民國100年9月26日
    主旨:公告變更國定古蹟「總統府」古蹟範圍。
    依據: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4條、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4條。
    公告事項:
     一、古蹟範圍:原87年 7月30日公告古蹟範圍為「建物及附屬空地之全部」,變更為「總
       統府「日字型」建物、憲兵 211營後棟(含通廊)、偏樓一( 1樓部分)、偏樓二(
       1 樓原始通廊部分)、力行樓地下防空避難室、路燈、圍牆、瓦斯燈。」
     二、變更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變更理由:正確確認古蹟範圍。
      (二)法令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4條第 2項規定辦理。
     三、請所有權人本權責妥善維護,對本處分書如有不符,請依訴願法第14條及第58條規定
       ,自本件處分書到達之次日起30日內,書寫訴願書,以正本向本會遞送(地址:1004
       9 臺北市中正區北平東路30之 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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