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公告變更國定古蹟「總統府」古蹟範圍
發文機關: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100.09.26. 會授資籌二字第10030073642號
發文日期:民國100年9月26日
主旨:公告變更國定古蹟「總統府」古蹟範圍。
依據: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4條、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4條。
公告事項:
一、古蹟範圍:原87年 7月30日公告古蹟範圍為「建物及附屬空地之全部」,變更為「總
統府「日字型」建物、憲兵 211營後棟(含通廊)、偏樓一( 1樓部分)、偏樓二(
1 樓原始通廊部分)、力行樓地下防空避難室、路燈、圍牆、瓦斯燈。」
二、變更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變更理由:正確確認古蹟範圍。
(二)法令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4條第 2項規定辦理。
三、請所有權人本權責妥善維護,對本處分書如有不符,請依訴願法第14條及第58條規定
,自本件處分書到達之次日起30日內,書寫訴願書,以正本向本會遞送(地址:1004
9 臺北市中正區北平東路30之 1號)。
:::
-
本月造訪人次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