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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指定「臺灣關地界」碑為重要古物
發文機關: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100.09.28. 會授資籌二字第10020104861號
發文日期:民國100年9月28日
主旨:公告「臺灣關地界」碑指定為重要古物。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66條及「古物分級登錄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公告事項:
一、旨揭重要古物名稱及分類;主要材質及特徵;指定理由及法令依據等事項詳如公告表
。
二、對於本公告內容不服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6條規定
繕具訴願書送達本會函轉行政院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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