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核釋「高爾夫球場管理規則」第10條所稱其情節嚴重者,得通知本會撤銷高爾夫球場籌設許
可或開放許可,其屬情節嚴重之情形
發文機關: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101.03.20. 體委設字第10100069633號
發文日期:民國101年3月20日
一、解釋補充高爾夫球場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第10條,其情節嚴重者,得通知本
會撤銷高爾夫球場籌設許可或開放許可。其屬情節嚴重情形分別如下:
(一)因球場業者提供不實資料或使用詐術而導致本規則各該主管機關或各該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作成籌設許可、開放許可或其他行政處分等錯誤決定結果。
(二)占用公有土地而於本規則各該主管機關通知期限內仍未依規定取得合法使用權源
者。但其逾期非可歸責於各該球場業者,不在此限。
(三)非以經營為目的,故意收取會員入會金及保證金而獲取不當利益導致會員權益嚴
重受損且經法院判決侵占、詐欺或背信等有罪判決確定者。
(四)違反水土保持法、環境影響評估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國家安
全法、要塞堡壘地帶法及飲用水管理條例等相關法令且經各該法令主管機關通知
改善而未改善者。
(五)其他因不當開發或營運,導致有影響公共安全之虞,且經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各該球場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通知改善而未改善者。
二、本會 100年 8月 2日體委設字第 10000204233號令釋同時廢止。
:::
-
本月造訪人次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