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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第六條、第九條第二項及第十二條第一項所稱「高人口密
度行政區」,指內政部公布最新人口密度高於每平方公里一萬四千人之行政區或可供都市發
展用地之最新人口密度高於每平方公里一萬四千人之行政區;其「行政區」,指直轄市依地
方制度法第三條第三項所劃分之區,其「可供都市發展用地」,指該行政區土地總面積扣除
農業區、保護區、河川區、行水區、風景區等非屬開發建築之用地,並以都市計畫書為準。
發文機關:教育部
發文字號:教育部 101.05.28. 臺國(三)字第1010091957C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01年5月28日
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第六條、第九條第二項及第十二條第一項所稱「高人口密
度行政區」,指內政部公布最新人口密度高於每平方公里一萬四千人之行政區或可供都市發
展用地之最新人口密度高於每平方公里一萬四千人之行政區;其「行政區」,指直轄市依地
方制度法第三條第三項所劃分之區,其「可供都市發展用地」,指該行政區土地總面積扣除
農業區、保護區、河川區、行水區、風景區等非屬開發建築之用地,並以都市計畫書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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