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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休假年資、考核及年終工作獎金一案 發文機關:教育部
    發文字號:教育部 102.04.16. 臺教授國部字第1020004846號
    發文日期:民國102年4月16日
    主旨:有關 貴府函詢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休假年資、考核及年終工作獎金一案,詳如
       說明,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 102年 1月 7日府教特字第1025000030號函。
     二、依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16條規定:
       「契約進用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年終考核不得考列甲等:一、不當管教幼兒。二
       、有遲到、早退情形,合計超過三次。三、有曠職之紀錄。四、未經園(校)長同意
       ,擅自在外兼課兼職。五、因病已達延長病假。六、辦理業務不服從主管指揮或態度
       惡劣,致影響整體業務之完成或推展。七、影響園(校)聲譽,有具體之事實。八、
       其他影響幼兒重大權益事項,且有具體之事實。」爰有關年終考核不得考列甲等本辦
       法已有規範。另依地方制度法第18條及19條規定,學前教育之興辦及管理,係屬直轄
       市、縣(市)政府權責,復依本辦法第21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
       本辦法規定,訂定補充規定。」是以,有關年終考核及考核申訴相關事項,地方政府
       得於不違反本辦法及勞動基準法相關法規前提下,另訂定補充規定;另考核年度內任
       職期間之計算,以月計之。
     三、有關年終獎金乙節,依本辦法第13條第 3項規定:「契約進用人員年終工作獎金,比
       照當年度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及慰問金發給規定辦理。」爰 101年度年終工作獎
       金請依「一百零一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第 3點第 3款相關規定
       辦理。另代理教師聘約期滿後依本辦法相關規定任教保員,其代理教師任職期間得否
       合併計算年終獎金,本部業於 101年11月 1日臺國(三)字第1010170201號函釋並轉
       知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縣(市)政府在案,請依該函示辦理。
     四、又有關代理教師期間服務年資得否併休假年資乙節,依本辦法第 2條第 1項規定:「
       本辦法所稱契約進用人員,指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立幼兒園(以下簡稱
       幼兒園)及公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附設幼兒園,於本法施行後依勞動基準法規定
       進用之教保員、助理教保員及其他人員。」、第12條第 4項規定:「本辦法薪資支給
       ,以採計簽訂契約同一園(校)之工作年資為限。」復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
       假。…。」、第57條規定:「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者為限。…。」考量勞動
       基準法所規定之勞動條件係最低標準,是以,從寬認定代理教師聘約期滿後依本辦法
       相關規定任同一園(校)教保員者,其代理教師期間服務年資得併計休假年資,惟其
       特別休假仍須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辦理。
    正本:嘉義市政府
    副本: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桃園縣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嘉義市政府除外)、教育部
       國教署國中小及學前教育組(學前科)(均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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