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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8條第 1項暨「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第 3條
第 1項第 1款第 2目有關鄉(鎮、市)得興辦幼兒園之規定,依 103年 5月28日施行之「地
方制度法」第83條之 2第 1項及第87條規定,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為地方自治團體,並準用
相關法規關於鄉(鎮、市)之規定,爰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亦得興辦幼兒園
發文機關:教育部
發文字號:教育部 103.07.18. 臺教授國部字第1030068434B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03年7月18日
核釋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八條第一項暨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
一款第二目有關鄉(鎮、市)得興辦幼兒園之規定,依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八日施
行之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三條之二第一項及第八十七條規定,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為地方自治
團體,並準用相關法規關於鄉(鎮、市)之規定,爰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亦得興辦幼兒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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