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關於繼承,依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本國法
發文機關: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前司法行政部 57.03.19. (57)臺函民決字第1850號
發文日期:民國57年3月19日
查繼承,依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本國法,此為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二十二條所明定,惟外國
人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應適用我土地法第十八條規定,以其本國與中華民國有外交
關係,並依條約或其本國法律中華民國人享有同樣權利者為限。此外同法第十七條、第十九
條至第二十四,條及外國人投資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亦屬關於外國人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
地權利之限制或除外規定,併應注意。
:::
-
本月造訪人次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