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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關於繼承,依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本國法 發文機關: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前司法行政部 57.03.19. (57)臺函民決字第1850號
    發文日期:民國57年3月19日
    查繼承,依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本國法,此為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二十二條所明定,惟外國
    人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應適用我土地法第十八條規定,以其本國與中華民國有外交
    關係,並依條約或其本國法律中華民國人享有同樣權利者為限。此外同法第十七條、第十九
    條至第二十四,條及外國人投資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亦屬關於外國人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
    地權利之限制或除外規定,併應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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