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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關於訴願經收受訴願書之機關認為管轄不合,應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依法受理 發文機關:行政院
    發文字號:行政院 60.05.15. (60)臺訴字第4351號
    發文日期:民國60年5月15日
    查訴願法於五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後,其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訴願經收受訴願
    書之機關認為管轄不合,應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依法受理』,惟各級機關對於管轄不合之訴
    願案件,仍多按往例程序上予以決定駁回,未依照規定將訴願書逕行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
    於法未合,嗣後務須注意改正,並於移送之時以副本檢發原訴願人,或另行通知,俾其知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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