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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因撤銷假釋、或在執行中脫逃後又入監者,應依前案殘餘刑期及後案刑期合併計算之刑
期,定其責任分數
發文機關: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前司法行政部 68.01.25. (68)臺函監決字第00845號
發文日期:民國68年1月25日 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四條前段規定:「因撤銷假釋、或在執行中脫逃後又
入監者,應依前案殘餘刑期及後案刑期合併計算之刑期,定其責任分數」。貴監所稱「因撤
銷減刑又入監者」,其情節核與上開規定相當,自可比照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