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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對有二以上刑期之受刑人,應本分別執行合併計算之原則,由指揮執行之檢察官,於執
行指揮書上註明合併計算之刑期,以定其責任分數
發文機關: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前司法行政部 68.01.25. (68)臺函監決字第00819號
發文日期:民國68年1月25日 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對有二以上刑期之受刑人,應本
分別執行合併計算之原則,由指揮執行之檢察官,於執行指揮書上註明合併計算之刑期,以
定其責任分數。」希即轉知各級地方法院檢察官依照上開規定切實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