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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關於對有二以上刑期之受刑人,應本分別執行合併計算之原則,由指揮執行之檢察官,於執 行指揮書上註明合併計算之刑期,以定其責任分數 發文機關: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前司法行政部 68.01.25. (68)臺函監決字第00819號
    發文日期:民國68年1月25日
    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對有二以上刑期之受刑人,應本
    分別執行合併計算之原則,由指揮執行之檢察官,於執行指揮書上註明合併計算之刑期,以
    定其責任分數。」希即轉知各級地方法院檢察官依照上開規定切實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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